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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证明应如何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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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权属登记按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等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受理登记申请是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如其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则受理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由房屋所有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申请人申请权属时应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对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应收取委托书并查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不能由其他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各类证件、证明和申请表、墙界表各栏目内容后,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并按收取的各类书证,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籍资料、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现状即权属来源等。权属审核一般采用“三审定案”的方法,即采用初审、复审和审批的方法。随着中国权属登记制度的日益完善,对一部分房屋权属的确定,可以视情况采用更为简捷的方法。如: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备案登记的房屋,房屋 及其分层分户的状况已十分明确,权属转移手续也较为规范。这样就可以采用初审和审批的方法,省去复审过程。对于商品房甚至可以采用直接登记当即发证的方法,收件后随即审批并打印权属证书。⒈初审是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墙界情况、房屋状况等进行核对,并初步确定权利人主张产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法,初审工作要到现场查勘,着重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⒉复审是权属审查中的重要环节,复审人员一般不到现场调查,但要依据初审中已确定的事实,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充分利用登记机关现存的各项资料及测绘图件,反复核对,以确保权属审核的准确性。复审人员应对登记件负责全面审查,着重对登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负责。(三)公告公告是对可能有产权异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公告并不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才进行公告。但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⒈核准登记经初审、复审、公告后的登记件,应进行终审,经终审批准后,该项登记即告成立,终审批准之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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