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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后未交纳公积金如何提取之前交纳的公积金[广州]

2012~2014年缴纳过住房公积金,但是2015年1月1日后没有交纳过;公积金账户有余额,现在人也在广州,请问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租房的方式提取公积金吗?如果不能,那要怎么样操作才能提租房提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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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6 热心网友

    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①首次提取申请应在职工与单位或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可由职工本人申请办理或单位经办人集体办理提取申请。 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房租,职工首次提取不超过从申请月份起向前推算的6个月的租金,且提取的租金月数不得超过实际租住月数。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 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房租收据(需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每次申请均需提供。)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1.需加盖单位公章。2.在同一份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第二次起无需再提供提取申请表。) 3.本人身份证; 4.本人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卡须为I类卡。 5.租赁合同(如果职工是向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租赁住房的,则提供与该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职工是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的”住房的,则提供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次申请均需提供。) 6.单位与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集体租赁合同(仅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的公租房的时需提供;若提供此份材料复印件时需加盖单位公章。每次申请均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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