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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异地公积金贷款问题[长春]

  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北京缴纳的公积金并且都已经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 我为主贷人 妻子为共同贷款人   现在情况是 妻子的单位是每个月10号缴纳上一个月份的公积金 例如10月10号缴纳9月份的公积金   那么我11月1号提交申请  这时妻子公积金账户显示10月份未缴存    进行贷款审批,请问妻子这种情况会影响审批吗                是否能通过审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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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8 热心网友

    您好,如您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长春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满足长春市户籍(包含外五县市区),同时满足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申请贷款需要满足自申请贷款之日起向前推,公积金连续、足额、按时缴存满6个月并在此期间不允许产生断缴、补缴的情况,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2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申请贷款时另需提供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新单位的聘任合同。断缴超过2个月或非工作变动原因造成的断缴,需重新连续缴存满6个月可以申请贷款。具体的贷款条件需以贷款经办中心业务人员综合审核核算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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