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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土地纠纷的问题,想要把个人承包土地之前属于自己的土地要回去,您说我是该不该给呢!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想问一下土地纠纷的问题,我们家的可耕种土地十五年前是按照一口人一亩三分到个人的!之后改成个人承包的了!具体是这样,我家的土地是由我父亲承包的承包之前承包之前有我叔叔的土地,前段时间土地确权的时候找承包人商谈,但是还要承包之前个人土地拥有人签字,现在变成我叔叔找我父亲要土地,想要把个人承包土地之前属于自己的土地要回去,您说我是该不该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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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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