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有2009年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今在现有的宅基地上原拆原建,有个人拿着1953年的土地证说宅基地是他们家的。1953年的土地证能抢走我家的使用权吗?
我家的房子已经盖了30年了,并有2009年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今在现有的宅基地上原拆原建,有个人拿着1953年的土地证说宅基地是他们家的。这户人家在1963年就拆走了,该地一直空着,1970年左右另一户人在这里又建过房,住了几年也拆走了,之后一直空着,1982年我家在审批过后建房到现在。1953年的土地证能抢走我家的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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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翻建,但是必须要符合地方建设规划,并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例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就规定了,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因此,再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一般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翻建的宅基地房屋不能超过原来规定的面积,否则就是非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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