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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13年后的今天,那套房子还在我的名下,这样我就要多付契税,一直不作回应,我可以要回房子吗?

98年我把房子卖了,把房产证给买方时说好是让他拿着证去过户的,可13年后的今天,等我自己买方时才发现,那套房子还在我的名下,这样我就要多付契税,我赶紧催买方抓紧时间过户,可他嘴里答应,实际上无动于衷,一直不作回应,连个话都不回,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我可以要回房子吗?或者再卖给别人吗?如果可以卖给别人,房产证还在他手中,我可以挂失重新办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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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办理过户登记为条件。当事人买卖房屋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但这并不意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仅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要件,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标的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出卖人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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