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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0日与开发商签定的按揭购房合同,我应该得到多少违约金[驻马店]

2014年4月30日与开发商签定的按揭购房合同,2016年3月13日收房,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问题1:已付房价款是首付款还是截至目前按揭所付的所有房款?我的首付款是189025 问题2:合同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这是每天是违约金还是无论违约多少天就只有已付房价款的0.02%的违约金?如果是后者,那开发商违约1天和违约50年不是没什么区别吗?这样明显有利于开发商的合同能否判定为无效合同?我应该如何维权? 问题3:我应该得到多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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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5 热心网友

    截止对方违约时,已经支付所有款项,但是违约金约定过低,对购买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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