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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15000元。由于此房屋租赁期已满,且在原告已经告知房屋漏水的情况下

2014年3月27日,原告经中介介绍,与被告通过传真签订了关于天津市x区x小区x室的《售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房屋在签订协议之时仍被他人租用,双方同意在2014年8月8日至8月30日到区房管局及银行办理贷款过户手续。2014年7月初,由于此房屋租赁期已满,中介将此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当原告来到被告房屋时,发现房屋严重漏水,墙皮大量脱落,已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售房协议时并未告知原告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中介也表示被告并未告知其房屋漏水情况。原告发现此情况后,就返还定金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且在原告已经告知房屋漏水的情况下,被告依然不采取任何措施修缮房屋,至今协商未果。请问律师,如果原来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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