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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说是房地产商的质量问题,而不是因为里面的房屋质量,物业在房地产商五年保修期内从没维护过外墙公共设施

我作为业主,2007年入住现在的房屋,后来发现房屋墙壁长毛,漏雨等问题,当时说是房地产商的质量问题,但是房地产商为我们维修的次数不超过三次,我们被迫自己又修了几次,在我们自己维修的过程中,一个工人告诉我们,我们的房屋里面之所以总修不好,是因为外墙,而不是因为里面的房屋质量,物业在房地产商五年保修期内从没维护过外墙公共设施,而房地产商只修过两三次,还敷衍了事。现在五年保修期已过,房地产商跑没影了,我已经不知道到哪里找房地产商了,前五年我们找物业,物业一直以还没交房,物业还没展开工作的理由,拒绝为我们维修,既然物业没交房,我们是否在这五年不用交物业费???而现在五年保修期已过,物业公司依旧以房屋质量为理由拒绝修缮外墙各个公共设施,导致我家每次重新装修,没几个月墙体又长毛了,只好以拒交物业费的方法来维权,而且,物业公司现在又让我们补交之前五年的物业费了,他们不是说前五年没交房吗?没展开工作吗?他们没交房,为什么要我们补交物业费啊???后来我们告诉物业公司,我们已经退步了,只要你帮我们修好房屋外墙,让我们房屋里面不至于修了也白修,我们就把之前欠的物业费都交上,后来他们把我们告上法院了,不但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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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热心网友

    一、物业改变公共场所用途的业主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去当地房管局物管科反应和维权的。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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