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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一个店面,已经签了合同,分期付款,但还未到第二个付款日,对方就上门闹事,那合同还有法律效吗

转让一个店面,已经签了合同,分期付款,但还未到第二个付款日,对方就上门闹事,那合同还有法律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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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1 热心网友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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