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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与该人签定协议,但今日业主委员会向我出示房屋产权登记簿,基于两方均不起诉,我该不该要回两年前的两份房费之一?

我幼儿园租用一处房屋3年,最初是与房屋开发公司签定协议,后开发公司抵帐给个人,又与该人签定协议,但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出面,指出该房屋属于小区物业用房,并于06年向我园出示了《物业用房确认单》,并于两年前找到房产局,要求我园腾迁,基于房产部门的说法,我园于当年再次向业主委员会签定协议,并交纳第二次房费。我园与业主委员会签定协议,但合同履行之初,我园被原房主强行锁门一个月,迫于无奈,又与原房主签定协议,但今日业主委员会向我出示房屋产权登记簿,问题一:基于两方均不起诉,我可否起诉要求法院确定房屋产权?如我无此权利,我应怎样做才可以使房屋产权明晰?问题二:我该不该要回两年前的两份房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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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而供水供电是供电和供水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如果直接停水停电的话,物业公司是有错的,因为作为物业公司是要以维护小区和谐为原则,可以通过业委会、居委会协助做欠费业主的思想工作,达到追缴物业费的目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 作为业主可以向当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去反映。如果实在处理不了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n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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