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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夫妻于2009年购买一套125平米的第一套住房,当时采用我配偶(他的为长沙市公积金)的

你好!我们夫妻于2009年购买一套125平米的第一套住房,当时采用我配偶(他的为长沙市公积金)的长沙市公积金贷款,产权夫妻按份共有;2010年,以本人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135平米,采用商业银行贷款;2014年底,我配偶名义购买了一套141平米的住房,采用商业银行贷款,当时该套房系第三套住房。2015年4月份,我们将名下第一套住房卖出,我配偶的长沙市公积金贷款也已经全部结清。目前夫妻双方名下共2套住房。请教: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将本人名下的商业银行贷款(原第二套住房,面积135平米)置换为省直公积金贷款(我缴纳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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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160;另外我本人名下于2010年购买过一套住房,当时购买住房没有提取公积金。2012年本人因按揭贷款月供提取了省直公积金,当时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在我的购房合同上标注提取理由为“购房提取”。现在我去省公积金中心办理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工作人员以当年我购买住房提取过公积金为由拒绝办理。请问如何解决此事?我购房行为发生在2010年,提取公积金时间发生在2012年,怎么被说是购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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