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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我在超市门口门面房租了一间房子,请问我能告他吗?(合同上写的到期我是第一租房户)

你好,2010年10月我在超市门口门面房租了一间房子,当时合同签到2011年12月31日,超市老板说合同一年一年签,但第二年他也没再签,直接让我们交房租,但现在生意好了,他又不想租给我了,请问我能告他吗?(合同上写的到期我是第一租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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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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