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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陷阱都有哪些?-深圳

商品房买卖合同陷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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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2 热心网友

    单方扩大解约权实例1:《xx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实例2:《xx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xx年xx月xx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且开发商不会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以上这两个条款内容就是在单方扩大解约权,合同的订立或解除是必须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家若存在延迟履行债务,卖家应当予以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除此之外,上述条款内容中的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这种表述是不具体的。这种做法实际在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因此,上面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单方面的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还剥夺了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避免签订这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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