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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建高速出口村镇来征土地没有国家文件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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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修正1991年8月23日重新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符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使用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土地的单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土地证书,明确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本条规定的土地证书的发放,以及本实地办法施行前办理的有关土地证书的清理、更换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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