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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衡阳的机关单位上班,公积金缴纳至衡阳市公积金中心。基于2014年4月14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长沙】

我在衡阳的机关单位上班,公积金缴纳至衡阳市公积金中心。基于2014年4月14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之前的政策,将衡阳市直公积金转为省直公积金准备办理贷款。2013年12月22日签购房合同(长沙市户口,第一套住房),当时开发商要求我等一段时间办理贷款,因为开发商尚未与省直公积金签约。直到政策变动之后,通知我省直公积金对“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将导致我不得不采用商业贷款,与使用公积金贷款比较利息相差近12万(意味着我要多出12万)。我要咨询的问题:1.开发商是否应为其拖延,未能及时和省公积金中心签约导致本人及其他28户(每户至少损失12万)承担责任。2.在异地缴纳公积金的就没有任何办法利用公积金贷款在长沙买房了吗?目前的政策与《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还是相违背的,与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也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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