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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后维修资金如何返还?[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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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4 热心网友

    灭失房屋结余的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返还: (一)已购直管公房灭失维修基金返还 1、对灭失的已售直管公房,房屋灭失前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由其业主持身份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注销证明”到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2、房屋灭失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受让人持身份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注销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到房屋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二)已购自管公房灭失维修基金的返还 1、房屋灭失前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由其业主持身份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注销证明”到原售房单位或者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进行申请;房屋灭失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受让人应当持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协议、身份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注销证明”到原售房单位或者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进行申请。 2、原售房单位或者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三)房屋灭失后,个人交存部分退给个人,单位交存部分转交至单位住房基金账户 (四)属商品房屋的,由其业主持身份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注销证明”及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到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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