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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然后他们并没有提前30天书面或电话方式联系我说可以交房。还说因为天气原因所以绿化还没弄好

于2010年3月购买的房子,合同上为,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然后他们并没有提前30天书面或电话方式联系我说可以交房。6月1日我自己去销售中心问的时候他们的答复是,我们的那栋还没到交付期,还说因为天气原因所以绿化还没弄好,我想请问下,这属于违约么?还有就是他们给的答复是,这不属于违约,因为他们已经开始交楼了(交的是另外的一栋楼)这样的答复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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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热心网友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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