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子的,原来在长沙工作,但2006年已离开长沙,而且已经在现在工作的地方买了房子,也
我的情况是这样子的,原来在长沙工作,但2006年已离开长沙,而且已经在现在工作的地方买了房子,也不准备交纳了。但档案和户口一直托管在长沙市人才交流中心。看了“支取常见问题”里一位和我类似情况,1.那么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也可以办理支取?2.因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个人申请报告、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令(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和新单位的聘用函)和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支取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金额不填。2.那么审批表上加盖的单位行政公章怎么盖?因为我已经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现在是自己做生意属于无业人员?3.我的户口一直没有迁移,全部托管在湖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支取要求提供户口迁移证明,但我的户口没有迁移,那么这种情况可以支取吗?如果可以,是不是不需要提供此文件?急切盼望你的回复!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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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适用于户口迁出长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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