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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已交定金2万,请问我如果还想要这个房子,我能得到什么赔偿?

我今年4月中旬和爱人的同事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口头协议到6月底钱全部给齐。签合同时已交定金2万,因是熟人,合同中也未注明交房日期、付尾款日期及双方违约后的责任,之后卖方将钥匙交于我。现我已快装修齐,卖方从6月12日开始催要房款,并说当时口头讲尾款6月中旬给齐。我打电话给卖方后,他说钱拖的时间太长,他房子不卖了。请问我如果还想要这个房子,我该怎么办?如果不要,我能得到什么赔偿?我现已确定在6月底前能将房款准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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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是指为担保房屋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而由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担保,担保合同的履行。如发生违约,则适用定金罚则。即: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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