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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证明我母亲的户口迁移实际上仅是被妹妹用来获得拆迁补偿的工具,我想可否从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证明。律师费用需要多少?

律师:您好! 谢谢您及时答复我的问题,给我指明了方向。 一、现在可以肯定的是,我妹妹原住房屋动迁是按人头计算分房面积的,我母亲参与了她们的动迁,作为安置对象是增加了我妹妹安置房的面积(户口本上由我妹妹和她女儿两人变成了我妹妹、她女儿和我母亲三人,我妹夫的户口在A房)。但我母亲的户口虽然跟了过去,却没有在他们那里居住,仍然和我父亲居住在A房内直至A房动迁。凭这点能不能证明我母亲的户口迁移实际上仅是被妹妹用来获得拆迁补偿的工具,当时我母亲的确没有实际受益。 二、我妹夫在A房是否无权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我想可否从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证明。该条规定:“拆迁居住房屋应安置人口,以拆迁公告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计算标准,但是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1)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我妹夫三口之家居住70多平方米的二室一厅,我妹夫是否属于第一种情况?况且我妹夫始终没有在A房居住。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妹夫成了A房名义上的户主和房屋承租人,而且没有参加他自己实际居住的房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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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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