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案例陈述A谢某原业主B物业管理C房产中介D李某现业主2010年4月5日A D正常缴付2010年6月18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如果D方不垫付A拖欠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案例陈述A谢某原业主B物业管理C房产中介D李某现业主2010年4月5日A 与C D三方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 合同时,C是D委托的房屋代理中介,A支付2000元的管理费押金给C,并欺诈CD两方没有欠过管理费。2010年6月18日D向A成功购买二手商品房一套,并过户成功。此时交接管理费时才发现A拖欠B物业公司管理费长达5年之久,欠缴金额12300元。由于C失职责,没有核实管理费一项,过失导致D方卷入物业纠纷中,管理费不明不白,B物业公司经常催D来支付A 于2010年6月18日之前欠缴的管理费。之后CD两方一直联系A去交付管理费,但A拒付欠缴的管理费,并声称C不可动用押金2000元向B支付自身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经过协商,A立下声明字条给D,声称2010年6月18日之前 的管理费由他负责。2010年6月18日之后的管理费由D负责。A声称永不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原因是A故意强调于2009年家中失窃,故想赖帐抵销与B的债务。 A谢某欠缴2005年5月2日到2010年6月18日的物业管理费(水费及垃圾处理费排水费)累计8800元,滞纳金3500元,还在不停的增多滞纳金。D正常缴付2010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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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 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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