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网 > 深圳房产问答 > 深圳其他 > 深圳其他 > 本人于1987年向华宇公司合作单位购买海珠区前进路拆迁安置房.收据价款是叁万捌千元.中介费肆千元.面积伍拾平方含分摊面积.并与华宇公司合作单位经办人卢其忠签订手写证明和收据各一份,但本人居住二十多年华

本人于1987年向华宇公司合作单位购买海珠区前进路拆迁安置房.收据价款是叁万捌千元.中介费肆千元.面积伍拾平方含分摊面积.并与华宇公司合作单位经办人卢其忠签订手写证明和收据各一份,但本人居住二十多年华

本人于1987年向华宇公司合作单位购买海珠区前进路拆迁安置房.收据价款是叁万捌千元.中介费肆千元.面积伍拾平方含分摊面积.并与华宇公司合作单位经办人卢其忠签订手写证明和收据各一份,盖有华宇公司八旗二马路工地指挥部印章.其中证明承诺在一年半左右按房管部门划分业权手续,但本人居住二十多年华宇公司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该公司拒不承认证明和收据的合法性,同时答复该大楼是华宇公司向另一单位购买,该单位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导致该大楼未有确权,所以没有法办理产权手续.作为一个购买者,苦等二十年.得到的是残酷不公平的结果!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0****4 热心网友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18条的规定,开发商逾期不办理房产证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是: 1、支付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定; 2、赔偿损失,该责任形式适用于买受人损失数额确定,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情形; 3、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