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05年8月底在通过中介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初和业主签订的三方合同中,卖给我们房子的业主是第二任业主,占我们户口的却是第一任业主.我们起诉的对象究竟是哪一方呢?
我们于2005年8月底在通过中介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初和业主签订的三方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在我们拿到房产证后一个月内把户口迁出.我们在2005年11月底拿到了房产证.但是户口问题仍没有解决.产生问题的原因是这样的,卖给我们房子的业主是第二任业主,她当初也是买的二手房,她和第一任业主签订合约的时候是说两年内第一任业主必须把户口迁走.但是她在这个房子只住了一年多就把房子卖给我们了.结果挂在这个房子户口上的是第一任业主夫妇.而第一任业主夫妇又离异了,互相不干涉对方的事情.第一任业主暂时不肯把户口迁走,他的前妻则出国了,更加不可能把户口迁出.我们打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我们是和第二任业主买的房子,占我们户口的却是第一任业主.我们起诉的对象究竟是哪一方呢?造成这种情况是谁的责任呢?[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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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为我国规定,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的“过户”)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