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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小区:1、条件不足无法成立业委会;2、开发商无法控制前期物业;3、前期物业监督不到位。4、部…. _苏州

一、新小区:1、条件不足无法成立业委会;2、开发商无法控制前期物业;3、前期物业监督不到位。4、部分业主装修时降低、取消了某些公共设施的功能,有的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物业由谁监督?破坏共用设施由谁约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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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热心网友

    您好: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您提到的部分业主装修影响到其他业主利益的问题,属于民事侵权,建议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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