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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房主在合同生效日期2014年3月30日到了的时候不仅没有办这几件事还一直联系不上,什么什么的,是不是也该有责任呢?

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一个想租房子的人,2014年3月26日的通过沈阳皇姑区格林常青藤附近的一家有营业执照的小房产中介公司找到了一个房源,经过中介带我去看房后我觉得不错就决定租下来,此时中介跟我说要先交400块钱的中介费和房屋押金(以防我反悔不租,中介费先交是因为中介怕我取得房主联系方式后就不给他钱直接租房了),于是我当日就交了900的中介费和押金,有收据。在两日后中介找来“房主”与我签合同,因为房主之前屋子里放了好几个密封好的大纸盒箱,我也和“房主”协商好他会在合同生效前把有用的拿走没用的扔了,而且有个坏了的窗户门房主答应修好,有线电视装上而且合同里也写明。但是房主在合同生效日期2014年3月30日到了的时候不仅没有办这几件事还一直联系不上,后来我去物业办卡,又得知房主根本不是这个签合同的人,而房主人在宁波只是口头委托这个人租房子,但是现在这个签合同的人经过百般周折终于见到他后,他不仅不拿走那一大堆杂物窗户和有线的事情也再三推辞,然后他说杂物必须放在我们租的房子里,说放阳台,阳台不属于房屋的一部分,一会又说不租给我,不仅不退我钱,退钱的话也要扣除他的损失费,他的车费,耽误他租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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