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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5月1号在湖南老家买了一小区的期房(房价为1280一平方,如果我们不交尾款那房产证就不能如期办了.合同附的交房标准中客厅是现浇的,没有约定补多少了.开发商表示因为没有标准

本人于2007年5月1号在湖南老家买了一小区的期房(房价为1280一平方,共100平方),按合同于2008年10月交房.按合同本人选择分三次付款的方式,已付前两次房款共计95%.还余6000多的尾款未交。对于客厅做成预制板不是按交房标准的现浇这一项谈不到一块,我们要求补偿100元一平方,但开发商只答应补25元一平方的成本差价。 开发商表示:对于客厅预制板做成预制板,是管理出了问题,用了两份图纸,他们公司愿意来面对这个事情,也没有逃避。但只能补25元一平方的成本差价,理由是这个才有根据。不是来谈损失,如果谈损失他们就赔不起了。那样也没标准,也必要。现在是最简单的方法是来解决问题。所以只能按成本差来补。并且到时要我们拿合同原件过去办购房发票和销售卡。如果我们不交尾款那房产证就不能如期办了.合同附的交房标准中客厅是现浇的,但现在做出来是预制板的,没有约定补多少了.开发商表示因为没有标准,所以就补点成本差价了,但这个25一个平方我说服不了自已呀,当时有很大程度上是看客厅是现浇才买的房.所以不知要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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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可以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并额外要求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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