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产网 > 杭州房产问答 > 杭州其他 > 杭州法律纠纷 > 请问 如果甲和乙共同出资盖了两层房屋 甲住一层 乙住二层 后订立协议 一楼产权归甲 二楼产权归乙 一楼灶间产权归甲 乙也可使用 一层卫生间归乙 甲可使用 后来乙把二层租给丙 后来甲要出售一层房屋 丙购

请问 如果甲和乙共同出资盖了两层房屋 甲住一层 乙住二层 后订立协议 一楼产权归甲 二楼产权归乙 一楼灶间产权归甲 乙也可使用 一层卫生间归乙 甲可使用 后来乙把二层租给丙 后来甲要出售一层房屋 丙购

请问 如果甲和乙共同出资盖了两层房屋 甲住一层 乙住二层 后订立协议 一楼产权归甲 二楼产权归乙 一楼灶间产权归甲 乙也可使用 一层卫生间归乙 甲可使用 后来乙把二层租给丙 后来甲要出售一层房屋 丙购买了甲的房屋 乙知道后 要求取消其买卖合同并想优先购买甲的房产 成立么? 乙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   有点复杂 我是学生 请帮住我 很着急 谢谢![em11]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在下列情形受到限制: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  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二)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  此种情况例如,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三)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  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等。  三、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  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等。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