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夫妻于2009年购买一套125平米的第一套住房,当时采用我配偶的长沙市公积金贷款,产权
你好!我们夫妻于2009年购买一套125平米的第一套住房,当时采用我配偶的长沙市公积金贷款,产权夫妻按份共有;2010年,以本人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135平米,采用商业银行贷款;2014年底,我配偶名义购买了一套141平米的住房,采用商业银行贷款,当时该套房系第三套住房。2015年4月份,我们将名下第一套住房卖出,我配偶的长沙市公积金贷款也已经全部结清。目前夫妻双方名下共2套住房。请教: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将本人名下的商业银行贷款(原第二套住房,面积135平米)置换为省直公积金贷款?是否符合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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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积金交在省直还是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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