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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7月18日年在金河湾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定于2005年10月30日前交房,但逾期至2006年1月26日才通知交房,但房开说逾期原因是因为政府停电

我于20057月18日年在金河湾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定于2005年10月30日前交房,但逾期至2006年1月26日才通知交房,但房开说逾期原因是因为政府停电,我请求房开出据证明,结果房开拿出一张报张刊登的停电公案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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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房屋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交房手续,则乙方可按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如乙方未遵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接收房产手续,并经甲方发函通知后仍拒不配合办理的。 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交房手续,则乙方可按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如乙方未遵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接收房产手续,并经甲方发函通知后仍拒不配合办理的,则视为双方已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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