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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3年买得岳阳文化局所属单位汇泽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业大厦中的一个铺面,我认为受让人无权通过无处分权人取得我的铺面的所有权。我是否可以索回被盗卖的所有权?

我在2003年买得岳阳文化局所属单位汇泽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业大厦中的一个铺面,房钱已全部交清,买卖合同规定,出卖方在房屋交付使用120天内代办产权备案,但却一直未办。现查明,汇泽房地产公司又将我买到的铺面,在2008年卖给了岳阳中航地产开发公司,并申请了破产,在受理其破产的中级法院的协助下,为受让方办理了产权登记。第一根据合物权法第一章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受让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取我拥有五年的,靠租金赡养家属的商铺,严重损害了我的经济收益,。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九章第106条的下面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使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我的商铺当初是按一万多一平米买的,现在受让人是按三千多一平米受让的,不到我原价的三分之一!绝对不是合理的价格!我认为受让人无权通过无处分权人取得我的铺面的所有权。我是否可以索回被盗卖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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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申请破产,提交债务人破产申请书,法律依据:   《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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