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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的整体消防由出租方负责,但房屋一直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过.我是把该房屋经营旅馆的.可没有整体的消防验收无法审报内装修消防.找出租方多次协商.他说整体消防是他负责,请问

2008年7月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的整体消防由出租方负责,但房屋一直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过.我是把该房屋经营旅馆的.可没有整体的消防验收无法审报内装修消防.找出租方多次协商.他说整体消防是他负责,但没约定什么时间.我说合同期才7年我总不能一直等下去.我是有投资的.已经快一年了.我收回投资期就短了.请问我可以起诉出租方返还已付的租金和押金及装修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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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热心网友

      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房屋装修问题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但是可以综合考虑。  (二)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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