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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10年买房后有一年多没住,并且今年也不想入住,但物业费是提前全额交请问我们是不是该全交。我们小区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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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 热心网友

    你好,根据青岛市物价局2012年9月15日实施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同时针对空置房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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