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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厂房,请问是否可以在厂房内设置办公室?[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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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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