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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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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申请变更分为三类:一、按照规定,如果发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二、要是因为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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