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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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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 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 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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