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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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等。1、总登记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2、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3、设立登记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4、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5、变更登记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6、注销登记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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