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网 > 北京房产问答 > 北京买房 > 北京新房 > 个人新房出售哪些税有优惠呢

个人新房出售哪些税有优惠呢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房屋要交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39号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于征收土地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住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税。 如果不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需要按正常的情况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税;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