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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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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租人已故,但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租赁物在租赁 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是合同 法229条如果租赁人死亡,在租赁期内该户共同居住人有 权要求继续按原租约履行。依据是民通意见119条第1款因 此在承租人已故情况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2. 非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不能继承,但是因为带来的收益 是可以继承的3.本质上是否可以理解为将房屋出售给开发 商从而将现金变为承租人遗产可以那样理解,从结果上看 是一样的。如果从法律上理解,就是因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 间租赁物发生了产权变更从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赁利益,因 此对侵犯承租人的这部分利益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换到房屋 拆迁就是因为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权利而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或者安置回迁补偿4按照继承法第13条提出的可以平均分 配因为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所以法律上的承租人依然 是没有变化的,在这个情况下虽然其户口上的共同居住人有 权继续在租赁期内承租,但是在拆迂时租赁的房屋依然是属 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所以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的合法补偿而 不是对共同居住人的补偿因此即使拆迁补偿是在承租人故 去后才取得,但是是对其生前权利所置换出来的利益,依法 可以按照遗产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可以适用继承法处理5. 请懂得相关法律的人士给予详尽的解答这里是购房版块, 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请你把这个提问重新分类到法律版块呢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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