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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 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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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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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8 热心网友

    原告宋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xx号。 被告辽宁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8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0316-00113-j77)。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2845.70元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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