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客房产问答 > 承租人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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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答: 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包括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符合变更条件持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具体如下: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 公房承租人能否出租房屋

    答: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不能将房屋转租的,如果转租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公有住房拆迁时承租人有补偿吗?

    答: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这要看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如果当地有规定就需要按照规定来,但无论如何应当要先保障其有所居

  • 公有住房承租人如何财产保全?

    答: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商品房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所有。商品房未出售后,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私人所有。

  • 公有住房承租人如何财产保全?

    答: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其中涉及的共有住房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

  • 公有住房承租人能查询吗?

    答: 这个我们无法从其它渠道查询,唯一的查询渠道是国 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因为公有住房是直属公房,即国 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的所有权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 屋。所有只有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才能查询。

  • 公房承租人能否再出租

    答: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是不可以将公有住房进行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配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出租给个人。每个月个人需要向国家交一定的房租,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但此时又颁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对公房出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原则上如果个人将所作用的供房出租,前提需要经过国家同意。

  •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答: 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参考《物权法》106条

  • 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买卖吗?

    答: 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居住全,也就是使用权,但是产权是属于国家的,承租人是不具备买卖的权利的。可以租此房

  • 承租人拖欠房租多久就可以自动解除租赁合同?

    答: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已达6个月就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 北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法是什么

    答: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 承租人的定义是什么?

    答: 承租人的定义是什么: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 公房实际居住和承租人区别有哪些

    答: 公房实际居住和承租人区别有哪些,说明如下:1、根据字面意思就可以知道公房实际居住人的意思是公房的实际居住人。2、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相关说明:1、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根据上海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上述公房均由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2、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3、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 公有住房可以变更承租人吗

    答: 公有住房可以变更承租人,与承租人生活在一起的人均享有承租权,但是承租人不能自动变更承租权,需要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如果其他子女的户口不在此房内,不用征求产权单位的同意。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为: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只有符合上述五大条件,才能进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再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后续的变更申请。另外,申请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携带所需证明材料。若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变更。

  • 公有住房承租人如何财产保全?

    答: 公房是国有财产的一种,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均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是指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并由其管理的房屋。显然公房承租人无法受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直接保护。

  • 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买卖吗?

    答: 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可以买卖 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居住权) 产权属于单位或国家 承租人无权买卖

  •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答: 你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承租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任何关于买卖房子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一一解答

  • 在公房拆迁过程中 承租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 各个环节都不需要承租人的意见? 在承租人没交房 没有法院裁决的情况下 房子可以被拆...

    答: 根据我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与公房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各环节都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承租人没交房、法院未裁决的情况下,房子不可以拆除。

  • 出租方与承租人的问题

    答: 一般都是合同上有规定,出租之前应提前一个月向承租人书面通知,如果是合同没到期,然后货物没处理完,这样完全错失在于出租人,要求赔偿才行.

  • 公有住房承租人如何财产保全?

    答: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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