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客房产问答 >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

为您找到“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

  • 哪些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全部结束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怎样才能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答: 我们委托专业的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做的土地增值税模拟清算,做到心中有数。

  • 哪些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全部结束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个什么流程?

    答: 1.(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   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流程:   

  • 房地产公司,自留的车库拟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视同销售吗?

    答: 房地产公司,如果把剩余部分车库未售出拟暂时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但以后还是要出售的,税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完全有可能要求在本次清算时一并按市场价格清算,因为这部分车库最终还是要销售的,只是暂时未销售而已,如果·剩余车库不多,估计年内能售出,建议你公司还是在本次清算时一并清算比较好,免得税局老盯着这几间车库,动不动就要到企业来查帐,给企业代来一些“不省心”的检查与接待。

  • 关于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个问题

    答: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2、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3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中,应当分别核算普通住宅、超过普通住宅标准的住宅、非住宅的增值额,并分别计算征收或退还土地增值税税款。    

  • 怎样清算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标准是什么?

  •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有哪些?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

  •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否包括地价款同税金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怎么清算?用房产抵押的个人助业贷款利息可以作为抵扣项目吗?

  • 求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带计算公式的

  • 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表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有包括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吗?

    答: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但不包括土地增值税本身和已经预缴的。

  •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放弃普通住宅免税权,选择与非普通住宅合并计算增值额?—上海

  •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监理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作为扣除项目吗?

    答: 需要取规发票,或项目所税局代发票.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是何时

    答: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础资料准备工作有哪些,清算工作流程?感谢!!!

    答: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银行明细对账单其他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提供资料(可选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先把资料准备好给税务局,等通知就行

  • 房地产企业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产品区别?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满足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清算。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物管用房的成本是否要从总成本中剔除?

问答专家推荐

相关小区推荐

  • 三里河三区

    西城-月坛 136343元/平米

  • 三里河二区住宅小区A...

    西城-月坛 151231元/平米

  • 怡美家园

    海淀-上地 83501元/平米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