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客房产问答 > 借名买房输了要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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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买房的风险有哪些?

    答: 要注意购房的风险问题

  • 无购房资格借名买房的过户时法院应支持吗?

    答: 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资金来源是可以支持的

  • 书面合同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吗?

    答: 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案件:商1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338号北京高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之合意问题,商1请求之基础系其与商2就涉案B102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商1陈述,双方之间未形成书面合同,系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对借名买房问题,商2予以否认。而从现有证据分析,1997年7月11日,商2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商1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均指向代签购买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办理买房有关事宜。从后续的履行情况分析,商1作为受托人代商2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履行了委托书中的相关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B102号房屋之合意,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认定,法院不持异议。

  • 无购房资格借名买房的过户时法院应支持吗

    答: 如果过程中有一方故意隐瞒所造成的损失就会由隐瞒的一方承担大部分,法院不会予以支持的!

  • 借名买房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吗?

    答: 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案件:谭某兴与雷某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261号最高院认为: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某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某兴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谭某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志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谭某兴)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广志公司)或海龙王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某志、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某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谭某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某兴所有。

  • 借名买房情形下购买人可举出哪些间接证据

  • 亲属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案件:1.任某1、任某2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182号北京高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在任某4和王某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问题,根据涉案房屋的来源、拍卖款的支付、房屋相关手续凭证持有、房屋实际使用、任某4和王某的往来等情况,一、二审法院确信任某4与王某之间借名买房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并认定该事实存在,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任某1、任某2虽然对此予以反驳,但对于购房款由谁支付、任某4是否实际入住、购房手续和任某4证件为何由王某掌握等事实均不清楚,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另,本案认定任某4和王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否定(2004)固法执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王某虽然违规以任某4的名义竞拍涉案房屋,但不必然导致借名买卖关系无效。任某1、任某2提供的涉案房屋欠缴物业费等证据,不能推翻借名买房事实的成立。

  • 借名买房是否还行得通?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答: 曾几何时,炒房一度成为商人发家致富的捷径,房价的飞速上涨却演变为压迫普通民众的“新一座大山”,为了有效打击炒房和投机性购房等行为,遏制房价的非常态上涨趋势,让房屋回归真正的居住功能,限制部分人群的房屋购买能力,房屋限购令是当前国家出台的一项房地产调控政策,也是出于对市场中真正有需求一族的保护。借名买房现象在当今社会层出不穷,关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张三与李四曾于2015年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双方约定将张三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2018年,由于李四无法清偿对王五的100万元担保债务,王五遂以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为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套房屋。听闻此讯,实际购房人张三随即依据《房产代持协议》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诸如类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4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定购房套数。从本案中来看,张三在当时已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下仍想借李四之名再行买房,其目的无非是想规避国务院和当地的限购政策,投机取巧,牟求额外不当利益。2019年11月8日施行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从《九民纪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宏观政策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一旦合同违反国家宏观政策,也就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人们日常所见的“政策”都属于国家宏观政策。纵观我国最早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到《合同法》《民法总则》再到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愈加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司法实践对合同无效的判定也更加谨慎。

  • 借名买房被强执时购房人有房屋所有权吗

    答: 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案件: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某欣、曾某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211号关于中集哈深公司主张“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否真实,目的都是规避限购政策,行为目的及方式均存在不正当性,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首先,限购政策为房地产市场的行政调控管理手段,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徐某欣占用了曾某外的购房资格,曾某外即失去了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本地区限购政策的落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其次,案涉房屋的房产代持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形成于中集哈深公司与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曾塞外的保证合同之前,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徐某欣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但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 借名买房协议如何办理?

    答: 借房买房协议办理如下:1、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2、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3、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4、房屋装修、居住情况的证明。

  • 借名买房是什么意思?

    答: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名他人名义买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保障性住房,但是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一旦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售,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房屋也是无法追回的,出资人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 没有购房资格想借名买房可以吗?

    答: 这个要看您借谁的名义了,还要看那个人愿不愿意,不过这样操作是有风险的,对您个人财产没有安全保障的。。

  • 借名买房协议如何办理?

    答: 借房买房协议办理如下:1、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2、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3、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4、房屋装修、居住情况的证明。

  • 借名买房是什么意思?

    答: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名他人名义买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保障性住房,但是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一旦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售,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房屋也是无法追回的,出资人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 拆迁时我有一所房子借名登记别人名字,现在他子女要钱,我该怎么办?

    答: 这个需要看当时双方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那按照公平原则,应当支付一个补偿的。

  • 借名买房协议书怎么写

    答: 我个人建议,借名买房协议书还是通过律师写比较好,然后再找一个没有亲戚关系的见证人,后期就算有什么问题也是收到法律保护的。写借名买房协议书一定要越仔细越好,双方的身份证号,姓名,双方的资料写得越详细越好的哈,再一个就是写上房子的基本信息,交易的时间,再一个就是写明双方的违约条例,这些都写清楚会比较好一点。免得后期发生不愉快嘛。

  • 借名买房协议怎么公证

    答: 其实借名买房在很多纠纷案中都是败诉的,很多借名买房人权利得不到保证,这种借名买房其实就是对政策的架空,这种借名买房是为了躲避限购政策和信贷政策,所以很多时候这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但是借名买房也有合法的案例,但是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细表现出来。比如借名人要和被借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说明由借名人出资金,以被借名人名义购买,也要保留购房和其他费用发票,以及水电煤各项发票。

  • 借名买房协议书怎么写

    答: 我个人建议,借名买房协议书还是通过律师写比较好,然后再找一个没有亲戚关系的见证人,后期就算有什么问题也是收到法律保护的。写借名买房协议书一定要越仔细越好,双方的身份证号,姓名,双方的资料写得越详细越好的哈,再一个就是写上房子的基本信息,交易的时间,再一个就是写明双方的违约条例,这些都写清楚会比较好一点。免得后期发生不愉快嘛。

  • 请问,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西安

    答: 财产纠纷现在以至于后期都是比较麻烦的事情,私下签订的协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 借名买房协议可以公证吗

    答: 现在很多人有钱也买不到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是因为国家政策的限制,所以大多数人选择了借名买房,但是这也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的。借名买房协议是不可以公证的,房屋的产权只会以房产证上的等级为准的,就算买卖双方私下签订了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哦。所以建议你还是不用借名买房啦,等后期国家购房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再去购房也是可以的呢,不要到最后得不偿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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