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商品房房屋设计图”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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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或1:200),将该商品房圈红,加盖骑缝章。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附件三:商品房质量和设备等情况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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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图楼房共300平方,建四层,下层店铺。楼上想建长15米,宽10米的商品房两旁不能采光。
答: 我有300平米的地皮想建3层下层店铺20宽15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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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图楼房共300平方,建四层,下层店铺。楼上想建长15米,宽10米的商品房两旁不能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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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费由谁支付? 请问购买商品房时,房屋的建筑设计费、交易费等由建筑商支付还是买房者支付?谢谢~
答: 房屋的建筑设计费:房屋设计很明显是开发商付了!在买房过程中应该没这项费用啊!交易费:合同交易费是购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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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设计物业类别:普通住宅建筑类别:商品房楼盘名称或(社区名称):容谨户型名称:203室使用面积: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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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合同已签订房屋设计图纸已经审计局通过,请问开发商合法吗?能要求开发商索赔减少的面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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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结构出租房屋-福州
答: 您好!关于您提到装修垃圾清运的问题进行回复,凡尔赛宫垃圾清运费是根据《福州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福州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及《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制定,原A区垃圾堆放点为临时堆放点,因市政部门要求统一合并至B3区垃圾堆放点关于请搬运工搬运的问题,物业并未制定搬运工,业主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并不存在“运输大生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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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房时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附件房屋平面图与实际户型不符,根据合同第十条变更设计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的,还需要书面通知买受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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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购买了一套还在建的商品房,并已付首付开始按歇,但最近房屋验收不合格,一、二层桩柱不合格现又重新加粗并加固,请问房屋出现这样...
答: 你好,建议进行必要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后,再考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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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认定开发商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_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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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认定开发商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_南京
答: 变更户型设计是要进行现场公示的,如果是已经出售的房,必须向业主发告知函,经业主同意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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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指哪些_南京
答: 一般指开发商对小区的整体规划,房屋的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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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商品房设计面积与建成的房屋实际面积的误差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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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建设厅(建委)、统计局、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近几年来,我国的商品房屋建设发展很快,各地经营商品房屋的开发公司相继成立,这对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行住宅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家对这项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就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统计制度等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 商品房屋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品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它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 国务院国发(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规模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各级计划、城建、统计部门以及专业银行分支行,都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为了有效地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从1987年开始,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建设均纳入国家计划。 商品房屋由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两部分组成。 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包括计划期建设总规模、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指标。 商品房屋销售计划,包括计划期预计竣工面积、销售面积、购房单位、购房资金来源等指标。 商品房屋建设,要搞好综合平衡,贯彻以销定产的原则。生产计划所需资金、材料必须自行落实。销售计划必须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衔接。 商品房屋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并上报国家计委,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全国的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作为指导性计划进行管理。在计划执行中,各地区根据资金、物资的落实情况以及需求变化情况,可以自行调整商品房屋的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指标,但要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同时,销售计划中出售的商品房屋必须纳入购买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即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房屋要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集体单位购买要纳入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计划。 二、关于加强对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 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商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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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答: 近几年来,我国的商品房屋建设发展很快,各地经营商品房屋的开发公司相继成立,这对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行住宅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使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家对这项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就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统计制度等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 商品房屋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它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 国务院国发(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各级计划、城建、统计部门以及专业银行分支行,都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为了有效地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从1987年开始,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建设均纳入国家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由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两部分组成。 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包括计划期建设总规模、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指标。 商品房屋销售计划,包括计划期预计竣工面积、销售面积、购房单位、购房资金来源等指标。 商品房屋建设,要搞好综合平衡,贯彻以销定产的原则。生产计划所需资金、材料必须自行落实。销售计划必须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衔接。 商品房屋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并上报国家计委,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全国的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作为指导性计划进行管理。在计划执行中,各地区根据资金、物资的落实情况以及需求变化情况,可以自行调整商品房屋的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指标,但要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同时,销售计划中出售的商品房屋必须纳入购买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即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房屋要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集体单位购买要纳入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计划。 二、关于加强对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 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商品房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如征地、搬迁、安置劳动力等项工作由各该地区政府部门负责。 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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