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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应当是由哪个部门来制定标准?

我家的房屋是属于一层的底商,不属于住宅的房屋,由我父亲经营一个小商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现在房子要被征收了,对于征收的补偿基本上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但双方对于停产、停业的补偿费问题始终存在分歧,征收人拿出市一级人民政府的文件来进行补偿,但是数额比较低,请问:我们应该以哪一个部门制定的数额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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