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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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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盼仁 经纪人

 基本招拍挂制度: 1) 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由不少于三家投标人参与,开标、唱标后,经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价格、企业资质等)对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 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不少于三个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在不低于底价的基础上,根据最高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 挂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发布挂牌公告,由一个以上的竞买人在挂牌期间按照规定起始价和最小增价幅度进行竞价,根据最高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创新的挂牌、拍卖、招标方式: 国土部要求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住房建设发展阶段,对需要出让的宗地,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地价房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鼓励采用创新的土地出让方式: 1) 限房价、竞地价: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住房建设、物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住房销售条件,根据拟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拟出让宗地的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束性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承诺地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2) 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建设、规划、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确定拟出让宗地配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建设进度、政府收回条件、回购价格及土地面积分摊办法等,纳入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写入出让公告及文件,组织实施挂牌、拍卖。土地出让成交后,成交价款和竞得人承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项一并写入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3) 对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和出让地价进行综合评定: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为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宗地所在区域条件、政府对开发建设的要求,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评标标准,在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及交付时间、开发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企业以往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书,依法依纪,发布公告,组织招投标。经综合评标,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中标人后,应向社会公示并将上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写入中标通知书和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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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盼仁 经纪人

     基本招拍挂制度: 1) 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由不少于三家投标人参与,开标、唱标后,经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价格、企业资质等)对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 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不少于三个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在不低于底价的基础上,根据最高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 挂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发布挂牌公告,由一个以上的竞买人在挂牌期间按照规定起始价和最小增价幅度进行竞价,根据最高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创新的挂牌、拍卖、招标方式: 国土部要求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住房建设发展阶段,对需要出让的宗地,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地价房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鼓励采用创新的土地出让方式: 1) 限房价、竞地价: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住房建设、物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住房销售条件,根据拟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拟出让宗地的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束性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承诺地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2) 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建设、规划、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确定拟出让宗地配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建设进度、政府收回条件、回购价格及土地面积分摊办法等,纳入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写入出让公告及文件,组织实施挂牌、拍卖。土地出让成交后,成交价款和竞得人承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项一并写入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3) 对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和出让地价进行综合评定: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为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宗地所在区域条件、政府对开发建设的要求,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评标标准,在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及交付时间、开发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企业以往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书,依法依纪,发布公告,组织招投标。经综合评标,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中标人后,应向社会公示并将上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写入中标通知书和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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