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已通过房地产部门登记注册成功,为啥去取产权证时法院临时查封保全
贵网好,本人于2008年3月28日通过中介购得一套二手房,于今年5月16日与原产权证当事人去市房产交易所签定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了产权证相关过户手续,付清对方全部购房款并交完相关税费,只待数日后去领取本人的产权证,谁知,今天5月28日去领取时,房产交易所告之本人说此房被法院查封(保全),本人不好领证。我就纳闷,经询问得知,原房主当事人之夫于今年5月23日写下一张欠条给债权人,债权人立即到法院起诉申请此房屋保全,法院已收理!!本人很纳闷,房产证或许已办好,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我是通过中介合法购买而来,为何就不让我领证或过户呢?现肯请贵网给我指点迷经!!不甚感激!!另有个情况要说明下:原房夫妻二人于2008年2月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上写明房屋归其妻所有,其它一切债权及债务由其夫负责。房屋产权证原来是其夫名,离婚后,2008年2月份过户到其当事人名下。另本人通过贵网查询到的相关资料如下。不知是否有错?得知债务人的房产正在交易,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起诉,法院将该房产判给购房人,该判决是否有效?这要看法院冻结过户手续之前购房人是否已支付了房款,如果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了房款,那么购房人就属于善意第三人,他有权取得房产,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是为了保护那个购房者的利益,前提是购房人不是和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善意第三人这个概念,提问人可以翻阅一下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善意第三人是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涉及的受让人。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占有人无权处分权利,善意受让人主张有效的话,其仍然可以取得移转物所有权后者其他物权的制度。提问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恶意串通债务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行为,也可以直接就这个案子提起上诉,但必须在收到判决书的第十五日内提出。如果不可撤销,提问人可以另外向债务人提出诉讼,要求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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