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故,女儿接受母亲赠予房产、并继承父亲房产后进行出售,可否缴纳个税?各种契税怎样缴纳?
2000年购房一套,我夫2005年病故,房契证是我的名字。女儿今年4月10日满18周岁,现准备将该房出售,但不知是否需要办公证手续?而我名下有三处房产,是将该房赠予女儿后再出售,还是女儿放弃继承由我名下再出售呢?新国五条和各种契税我该怎样对待?恳请专家给予解答,真诚的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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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您好! 首先要确定几个问题; 1、该房屋如果是在你自己的名下;你是可以直接出售。前提是买你房子的人不贷款才可以。 2、如果该房屋现在是满五年的,就不要赠与给你女儿啦,这样能省掉一个营业税,个税是必须的缴纳的,在你名下或你女儿名下都是一样的。 3、就您目前的状况新政国五条是无法免税的。 · 当然也有些放不到台面的方法可以避免新国五条个税,不建议采用。 · 如果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麻烦您给我个好评吧!您的支持是我动力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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