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继承房产的法律问题?
我爷爷有两个儿子,我父亲行二,奶奶已经过世4年。自10多年前房屋搬迁以来一直是我们一家三口和爷爷、奶奶住在一个偏单内(房本写的是我爷爷的名字),各住一间,且一直由我们照顾。我大伯家只是偶尔过来看看老人,或过年、过节、老人过生日的时候来我们这里一起吃饭过节。他们在我家附近有一套搬迁时分的偏单(房本写的是我大伯的名字)。两套房子都是我当初平房拆迁时爷爷单位分的。搬家前奶奶曾说谁和她们住一起将来等他们老两口百年之后房子就留给谁,但没有留下任何凭证。奶奶过世时的丧葬费用是用大伙的份子钱,不足部分是我爷爷出的。现在爷爷的身体也不是很好了,我想问问像我家这种情况,爷爷百年之后房子的继承是怎样的?(在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是不是我们住的这间不存在继承问题,爷爷现在住的那间房子如果到时大伯争房产的话会有一点麻烦?请专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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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全部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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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是没有留下遗嘱,房子肯定有你大伯的一份。两兄弟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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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可以让业主立下遗嘱,以免产权纠纷。如果没有遗嘱依照法律继承两个儿子都有50%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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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如果没有遗嘱,就是顺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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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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