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赠与他人的房屋我还需要再缴税吗?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子,房款和税全部由我交清,在办理房产证时,我以附一定的条件为前提,将房产办理到我和另一个人的名下,即我拿主证,另一人拿共有权证,双方各占50%产权。我知道在法律上这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后来此附条件并没有成立,我的房产证也被人拿走。后来我起诉到法院,法院以附条件合同,其所附条件没有成立,因而合同并未生效而撤销赠与。将房产确定为归我一人所有。现在我要到房管局去注销原房产证,重新办理新证。请问这个过程我还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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